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提升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服务宝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实现由教学型院校向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发展转型,建成宝鸡大学,进入陕西省高水平大学行列的目标,实现追赶超越,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高教工委《陕西省省属高校领导人员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处级领导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机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奖优罚劣,依规有据、宽严相济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 鼓励激励
第四条鼓励激励以学校干部测评、年度考核、追赶超越目标任务考核、任期考核、党总支书记抓党建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的原则,充分运用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综合研判等结果。
第五条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选拔任用等。
第六条评优评先
(一)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单位(部门)以公司党委和行政名义授予“先进单位”。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处级领导干部,以公司党委和行政的名义授予“年度考核优秀”称号;
(二)对追赶超越目标考核为优秀等次单位(部门)以公司党委和行政名义授予“追赶超越目标任务完成优秀单位”;对追赶超越目标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处级领导干部,以公司党委和行政的名义授予“追赶超越目标任务完成先进个人”。
(三)对任期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处级领导干部,以公司党委的名义授予“优秀干部”称号。
(四)对党总支书记抓党建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处级领导干部,以公司党委名义授予“党务先进工作者”称号。
(五)对在高层次人才引进、省部级以上奖励、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团队建设等学校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推进落实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以公司党委和行政的名义授予“单项奖”。
第七条考核奖励
(一)按照20%的比例,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部门),颁发“年度考核先进单位奖”,奖励单位(部门)领导班子3—5万元。
(二)按照20%的比例,对追赶超越目标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部门),颁发“完成目标任务奖”,奖励单位(部门)领导班子3—5万元。
(三)对完成学校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的单位(部门),颁发“完成重点工作任务奖”,奖励单位(部门)领导班子3—5万元。
(四)按照20%的比例,对党总支书记抓党建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处级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奖励3万元。
(五)获得厅局级以上奖励、平台、团队、建设项目的二级单位(部门),对二级单位(部门)处级领导班子进行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考核奖励说明
(一)考核奖励由学校“三项机制”考核奖励认定委员会审定,未尽事宜由认定委员会研究,党委会、校务会审定。
(二)同一奖项如果涉及校内其它奖励办法时,只能按照其中一项奖励办法进行奖励,涉及的奖项只授予荣誉,不重复奖励。
(三)年度考核办法、追赶超越目标任务考核办法、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任期考核办法、党总支书记抓党建考核办法,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制定。
(四)奖励金经相关职能部门核定总量后,由受奖励单位(部门)制定具体分配办法,经相关单位审核,并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定,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发放。奖金主要奖励单位(部门)处级领导班子,同时向受奖励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倾斜,奖金要发放到人,不得搞平均分配。涉及多个单位(部门)参与的奖项时,奖金奖给获奖单位(部门)或组织申报单位(部门)处级领导班子,奖金分配时要考虑参与单位(部门)。
第三章 容错纠错
第九条容错纠错是指对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职担当、 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出于公心、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以充分体现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上级和学校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部门)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深化校内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承担试点性试验性工作实践中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三)在推动公司产品、科学研究、团队建设、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人才队伍建设、产学研深度融合等工作中,因开拓创新、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四)在服务师生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五)在处置校园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六)在化解矛盾焦点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七)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八)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九)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十一条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处级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上述容错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纪委提出申请。
(二)调查核实。受理单位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单位应当给予解释答复。
(三)认定反馈。核实结束后,纪委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容错认定建议并提交公司党委会审定后,反馈给申请单位(部门)或本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影响范围内公开。
第十二条对容错的处级领导班子或处级领导干部,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年度考核、追赶超越目标任务考核、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任期考核、党总支书记抓党建考核等不受影响。
(二)个人提拔任用、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四)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处级领导班子或处级领导干部,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对工作中存在失误、错误或过失行为的处级领导班子或处级领导干部,可以采取以下纠错措施:
(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进行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完善制度机制。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到位。
(三)区别情况,分类处置。运用好“四种形态”,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十四条对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处级领导班子或处级领导干部,可以采取以下澄清措施:
(一)对查无实据或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可以通过提醒谈话或一定范围通报等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能上能下
第十五条推进处级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一方面是对不适应学校改革发展新形势,履职不力、担当不足、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处级领导干部建立调整退出机制,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另一方面,是对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处级领导干部给予提拔或重用,解决干部能上问题。
第十六条选拔任用
(一)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地厅局级单位授予综合类荣誉称号的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时给予倾斜。
(二)对连续三年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单位(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时给予倾斜。
(三)对在任期考核中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时给予倾斜。
(四)对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度、满意度高的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时给予倾斜。
第十七条处级领导干部能下的方式主要有:提醒谈话、函询、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降职使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撤职等。
第十八条推进处级领导干部能下,以年度考核、追赶超越目标任务考核、任期考核、民主测评结果为基本依据,综合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完成重点目标任务、完成追赶超越目标任务、推动内涵发展、维护安全稳定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确定能下标准。
第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对有关领导干部按照能下进行处理。
(一)依据单位(部门)年度考核、追赶超越目标任务考核、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测评以及任期考核结果确定能下的情形为:
(1)连续两年排名末尾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引咎辞职处理;连续两年排名倒数第二、第三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调离岗位或降职处理;连续两年排名倒数第四、第五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诫勉谈话或函询或提醒谈话处理。
(2)连续两年排名末尾的处级领导干部按照责令辞职处理;当年排名末尾的处级领导干部按照调离岗位或降职使用处理;当年排名倒数第二的处级领导干部按照诫勉谈话处理;当年排名倒数第三的处级领导干部按照函询或提醒谈话处理。
(3)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5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30%的处级领导干部按照调离岗位或降职处理。
(二)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确定能下的情形为:
(1)在党总支书记抓党建考核中排名末尾的党总支书记按照调离岗位或降职使用处理,排名倒数第二的党总支书记按照诫勉谈话处理,排名倒数第三的党总支书记按照函询或提醒谈话处理。
(2)二级单位党建主体责任缺失,领导班子不团结,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部门)主要处级领导干部按照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
(3)立德树人、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工作出现严重错误导向,制止纠正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部门)主要处级领导干部按照免职或撤职处理。
(4)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谈话,仍未改正的处级领导干部按照免职或撤职处理。
(5)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的,工作人员管理不力,发生严重违规违纪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责任处级领导干部按照调离岗位或降职或引咎辞职处理;存在学术造假、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违反知识产权法的处级领导干部按照引咎辞职处理。
(6)在宣传教育方面,宣传违法违规言论、散布谣言、发表对学校不利言论且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免职或撤职处理;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或有负面宣传报道的相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处级领导干部按照诫勉谈话或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处理。
(7)在维护稳定安全方面,发生影响学校改革发展重大群体性事件或安全事件,不靠前指挥,不担当履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责任处级领导干部按照免职或撤职处理;发生特别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1起及以上因疏于管理而导致员工非正常原因死亡,或一年内发生1起及以上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责任处级领导干部按照诫勉谈话或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处理。
(三)依据完成重点目标任务,推动改革发展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确定能下的情形为:
(1)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或未按要求执行公司党委会、校务会决策部署的处级领导干部按照调离岗位或引咎辞职处理;无正当理由执行公司党委会、校务会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处级领导干部按照诫勉谈话或调离岗位处理。
(2)因思想不重视、主观臆断、工作不力,导致完成重点目标任务迟滞或发展受限,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责任处级领导干部按照调离岗位或降职或引咎辞职处理。
(3)发生国有资产损失问题,制止不力、隐匿不报、少报慢报,损失挽回不力的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责任处级领导干部按照调离岗位或降职或引咎辞职处理。
(4)发生“较严重教学事故”或“较严重教学管理事故”及以上事故,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通报批评的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责任处级领导干部按照调离岗位或降职或引咎辞职处理。
(5)在干部人事、教学、学科、科研管理、经费管理、基建、招标、后勤管理与服务、人才招聘等工作中违反相关程序、规定和纪律,没有及时处理或处置失当,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责任处级领导干部按照调离岗位或降职或引咎辞职处理。
(6)在人员聘用(特别是临时用工聘用)和有关工作中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荣誉损失和负面影响的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责任责级领导干部按照调离岗位或降职或引咎辞职处理。
第二十条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的,由党委组织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有关职能部门对职责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党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建议。
(二)审核。党委组织部对报告应认真核实、综合研判,注重听取联系或分管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意见。
(三)报批。根据审核情况,研究提出调整意见上报公司党委会审定。
(四)决定。按照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
(五)谈话。给决定调整的人员进行谈话,告知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一条由于无法正常履职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处级领导干部。调整程序按照第二十条执行,职务调整后,工资、医疗等待遇不变。其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二)因其它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处级领导干部,应当免去现职。调整程序参考第二十条执行。
(三)因个人原因,主动要求不再担任现职的处级领导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及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调整后的处级领导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相应年限要求,恢复原职级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涉及“连续三年”“连续两年”等时限要求,以考核当年为起始年向后推算。
第二十四条干部测评、年度考核、追赶超越目标任务考核、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任期考核、党总支书记抓党建考核,按照学校出台的相关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和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